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主要目的是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
序号 | 阶段 | 时间规定 |
1 | 初步审定公告期 |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提出异议 |
2 | 异议答辩期限 | 被异议人收到异议书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书面答辩 |
3 | 商标局裁定期限 | 商标局在收到异议书及答辩书后,经调查核实,作出裁定 |
4 | 复审申请期限 | 异议当事人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
请注意,以上时间规定是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的,具体时间可能会因特殊情况而有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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