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是否有有期限「商标申请时限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商标申请是否有有期限「商标申请时限

商标申请相关的各个阶段确实有不同的期限,以下是一个简化的介绍,概述了商标申请的主要流程及其对应的期限:

流程名称 期限(单位:月)
商标注册审查周期 4-6(审查结果) 7-9(下证)
商标变更 1
商标转让 3
商标续展 12(正常期限) 6(宽展期)
补发商标注册证 1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1-3
商标驳回复审申请期限 纸质收文15日,电子收文30日
商标驳回复审周期 6-9(法律规定9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3个月)
商标撤三申请审查周期 9(特殊情况可延长3个月)
撤三答辩期限 2
撤三复审申请期限 15
撤三复审周期 9(特殊情况可延长3个月)
商标异议申请审查周期 12(特殊情况可延长6个月)
异议答辩期限 30
异议复审周期 12(特殊情况可延长6个月)

请注意,上述介绍中的期限是按照一般情况给出的,实际情况可能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商标局的工作负荷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有所变化,提到的“商标续展”部分,商标注册人应在商标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如果未能在此期间办理,可以支付额外的费用,在随后的6个月宽展期内进行续展申请,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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