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商标流程 | 期限(大约) | 法律规定/说明 |
商标注册审查周期 | 4-6个月审查结果,7-9个月下证 | 《商标法》未明确规定具体期限,实际操作中的大致时间 |
商标变更 | 1个月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
商标转让 | 3个月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
商标续展 | 1个月 | 《商标法》第四十条 |
商标宽展期 | 6个月 | 《商标法》第四十条 |
补发商标注册证 | 1个月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 1-3个月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
商标驳回复审 | 纸质收文15日,电子收文30日,复审周期约6-8个月 | 《商标法》第五十四条 |
商标撤三申请审查周期 | 9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3个月 |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 |
商标撤三答辩期 | 2个月 | 接到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通知之日起算 |
商标撤三复审 | 9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3个月 | 《商标法》第五十四条 |
商标异议申请审查周期 | 12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6个月 |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
商标异议答辩期 | 30日 | 收到异议答辩通知书之日起算 |
异议复审 | 12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6个月 | 《商标法》第五十四条 |
注册商标有效期限 | 10年 |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 |
请注意,上述介绍中的时间仅为大致期限,具体时间可能会因个案和官方审查情况而有所不同,所有期限均以商标局正式公告或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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