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定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时,有多个因素和标准需要考虑,根据《解释》第10条,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原则包括: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商标审查标准》进一步明确,商标近似不仅包括商标文字和图形的外观、读音或含义近似,还可能涉及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以及颜色商标的颜色等方面。
法律依据方面,《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与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局将驳回该申请。
具体到商品和服务的类似性,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20年6月15日印发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中也有详细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类似服务则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以下是一个简化的介绍,用于判定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判定因素 | 描述 | 判断结果 |
文字商标 | 音、形、义近似(包括不同语种翻译后相同或近似)或均无含义 | 符合其中一个条件,易使公众误认,判定为近似商标 |
图形商标 | 1. 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 2. 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显著性较强的图形商标 |
1. 判定为近似商标 2. 判定为近似商标 |
组合商标 | 1. 汉字部分相同或近似 2. 外文、字母、数字部分相同或近似 3. 不同语种文字的主要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 4. 商标图形部分近似 5. 排列组合方式或整体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 |
符合其中一个条件,易使公众误认,判定为近似商标 |
以下为具体案例的判定:
商标案例 | 判定因素 | 判定结果 |
五粮液公司申请“七粮液”商标 | 文字商标 | “七粮液”与已存在的“中原七粮御液”、“中原七粮福高”、“中原七粮坊”等商标在文字上存在近似,易使公众误认,判定为近似商标 |
在先使用权规定 | 高某已注册成功的“中原七粮御液”、“中原七粮福高”、“中原七粮坊”商标,五粮液公司申请的“七粮液”商标违反了在先使用权规定,判定为近似商标 |
这个介绍仅作为参考,实际判定商标近似时还需结合具体案例和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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