摆件商标的分类需要根据其材质和用途来确定,尼斯联盟成员国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将商品和服务分成45个大类,其中商品为1~34类,服务为35~45类,商标局将尼斯分类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划分类似群,并结合实际情况增加我国常用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制定《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为申请人申报商标注册时使用。《区分表》中45个类别项下含有类别标题、【注释】、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 。
摆件可能涉及到多个商标类别,以下是相关类别的介绍总结:
商标类别 | 群组 | 摆件相关描述 |
第14类 | 1403-珠宝,首饰,宝石及贵重金属制纪念品 | 银制工艺品、贵金属摆件 |
第20类 | 2005-不属别类草制品 | 竹工艺品、竹木工艺品 |
第20类 | 2006-不属别类工艺品 | 黄琥珀、动物标本、动物角、珊瑚、未加工或半加工的动物角、木、蜡、石膏或塑料像等 |
第12类 | 1211-汽车用装饰品 | 汽车摆件、汽车悬挂件 |
第16类 | 印刷工艺品、金属工艺品 | |
第21类 | 水晶工艺品、瓷、赤陶或玻璃艺术品 |
请注意,上述介绍只是一个简化的总结,具体摆件的商标类别还需要根据摆件的具体材质、用途和性质来确定,在实际申请商标时,建议咨询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以获取更准确的类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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