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于间接的商标侵权行为,如果情节严重,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对于商标侵权的具体处罚措施,可能还包括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收邀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以及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等工具。
序号 | 处罚措施 |
1 |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
2 |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
3 | 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
4 | 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
5 | 如果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利行为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商品 |
6 | 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 |
7 |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根据情节处于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提到的处罚措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并非民法典直接规定,在实际情况中,具体处罚措施会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具体情节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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