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带地名的商标侵权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以下几种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但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带地名的商标侵权认定,首先要判断是否存在上述的侵权行为,然后再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确定是否构成侵权。
以下是一个简化的介绍,用于在民法典框架下认定带地名商标的侵权情况:
序号 | 侵权行为描述 | 是否构成侵权 | 法律依据 |
1 |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的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 | 是 |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
2 |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的地名商标近似的商标 | 可能是,若容易导致混淆 |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
3 |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的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 | 是 |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
4 | 销售侵犯注册地名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是 |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5 |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的地名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标识 | 是 |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
6 |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的地名商标并将更换后的商品投入市场 | 是 |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 |
7 | 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 是 |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 |
8 | 给他人的注册地名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 | 是 |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 |
请注意,这个介绍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关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制作的,在实践中,对于带地名商标的侵权认定还需要考虑地名的知名度、商标的显著性、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使用人的主观意图等因素,这些都需要根据具体案例进行详细分析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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