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如果出现可撤销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由仲裁机构或者法院进行裁定。
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撤销的相关条款包括: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行为的撤销)、第一百四十七条(重大误解行为的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相对人欺诈行为的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欺诈行为的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胁迫行为的撤销)等。
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如未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可以在解除合同前事先催告,并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如果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则可以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
序号 | 撤销情形 | 法律依据 | 撤销权行使主体 | 撤销时效 |
1 | 重大误解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许可方或被许可方 |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
2 | 显失公平 |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受损害方 |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
3 | 欺诈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受欺诈方 |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
4 | 胁迫 |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受胁迫方 |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
5 | 乘人之危 | 《民法典》未明确规定,但可根据第一百五十一条的显失公平原则进行处理。 | 受损害方 |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
6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根据具体情况参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
请注意,介绍中的法律依据仅为简要说明,具体案件处理时,需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进行分析,撤销权的行使需谨慎,建议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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