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商标案件的侵权认定并不依赖于实物的存在,以下是具体的认定方式:
1、查找在先权利证明文件:当没有实物存在时,可以寻找被侵权人的在先权利证明文件,如商标注册证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商标案中的商标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因此被法律所保护,并属于侵权赔偿范围。
2、对照法律规定进行判断: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进行以下几种侵权行为的判断:
–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3、驰名商标的认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驰名商标的保护应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4、过错与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但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下是一个简化的介绍,用于在没有实物的情况下,根据中国民法典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商标侵权的要素:
要素 | 描述 | 相关法律条文 |
在先权利证明 | 商标注册证、在先使用证据等 |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 |
侵权行为类型 | 以下任一行为均可构成侵权 |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
1. 使用相同商标 | 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
2. 使用近似商标 | 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 |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
3. 销售侵权商品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4. 伪造商标标识 |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
5. 更换商标 | 未经同意,更换注册商标并将商品投入市场 |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 |
6. 提供便利条件 | 故意为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 |
7. 其他损害 | 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 |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 |
损害后果 | 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造成的损害,如销量下降、信誉降低等 | 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
行为违法性 | 行为人未经许可,客观上行使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
因果关系 | 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 | 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
主观状态 | 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如故意或过失 | 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
请注意,此介绍仅作参考,具体案件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在没有实物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调查取证、证人证言、交易记录等手段来认定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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