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商标使用在先是为了防止恶意抢注、使用商标,从而混淆了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要证明商标使用在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该在先商标使用人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通过在先使用人的使用,使得该未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在商标标识与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间产生了联系。
3、商标在先使用行为要早于商标注册的申请日,这是商标在先使用的基本时间条件。
为了证明商标使用在先,您可以提交以下证据:
– 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及翻译;
– 产品使用图片及视频截图;
– 证明函及翻译;
– 银行打款记录及翻译;
– 销售订单及翻译。
请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在使用商标时,务必确保其得到了适当的使用和维护。
商标使用在先的证明是为了在商标注册或侵权纠纷中证明自己对某一商标的使用早于他人,以下是一个简化的介绍模板,用于记录和证明商标使用在先的情况:
序号 | 商标使用证据项目 | 详细内容 | 证明时间 | 备注 |
1 | 商标使用图片 | 提供含有商标的商品、包装、宣传材料等实物的照片 | 最早使用时间点 | 如有,请标注具体日期 |
2 | 销售合同或发票 | 与客户之间的销售合同、发票等证明文件 | 合同/发票日期 | 证明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 |
3 | 宣传资料 | 互联网、报纸、杂志、户外广告等宣传材料 | 发布时间 | 证明商标在宣传推广中的使用 |
4 | 商标注册证书 | 若已注册,提供商标注册证书影印件 | 注册日期 | 如有,请提供 |
5 |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 若有许可他人使用,提供许可合同影印件 | 合同签订日期 | 如有,请提供 |
6 | 知识产权局认定文件 | 如认定为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文件 | 认定日期 | 如有,请提供 |
7 | 其他证据 | 如相关行业协会证明、第三方鉴定报告等 | 证据产生日期 | 如有,请提供 |
在填写介绍时,请注意以下几点:
1、尽量提供详细的使用时间,以便在争议中明确商标使用在先的证据。
2、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避免使用伪造、篡改的证据。
3、如果可能,提供证据的原件或经过公证的影印件。
4、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可能需要提供更多或不同的证据。
请注意,这个介绍仅作为参考,具体证据要求可能因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知识产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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