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权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而表演者权则属于邻接权,这两者的保护对象和权利性质有所不同。
1、从法律性质上看,表演权是作品的著作权人拥有的一种专有权利,其性质是法定著作权利,这种权利主要保护的是作品本身,而表演者权则是由作者的表演权派生出来的权利,通常被认为是邻接权的一种。
2、保护客体上,表演权主要关注的是作品本身的表现形式,例如音乐、戏剧、舞蹈等,它确保原创作品在被其他人使用时能得到适当的报酬。
3、表演者权则更多地关注于表演者的利益,这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现场直播权等,这些权利旨在确保表演者因其劳动成果得到应有的认可和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国家的法律对表演者权有不同的规定,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多将表演者权归入著作邻接权的范畴,而英美法系的著作权法则可能有不同的看法。
表演权和表演者权虽然都与作品的表演有关,但它们的性质、保护对象和目的有所不同,这也是为什么表演权被视为邻接权的原因。
表演权是邻接权中的一种,它不同于著作权,但与之密切相关,邻接权主要保护的是作品传播者的权利,以下是表演权作为邻接权的一个简要介绍说明:
邻接权类别 | 表演权内容 |
定义 | 指表演者对其文学、艺术作品进行表演活动时所享有的权利 |
性质 | 属于与著作权相关的独立权利 |
目的 | 保护表演者的创造性劳动及其在传播作品过程中的贡献 |
具体权利 | |
1. 表明身份权 | 表演者有权要求在表演活动中被明确标明身份 |
2. 保护形象权 | 表演者有权要求其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
3. 直播权 | 表演者有权允许或禁止他人对其现场表演进行直播和公开传送,并获得报酬 |
4. 录音录像权 | 表演者有权允许或禁止他人对其表演进行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
5. 复制发行权 | 表演者有权允许或禁止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
6. 网络传播权 | 表演者有权允许或禁止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
法律依据 | 中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 |
与著作权关系 | 邻接权与著作权密切相关,但独立于著作权,保护的是传播者的权利而非创作者的权利 |
这个介绍概括了表演权作为邻接权的主要内容,体现了法律对表演者在传播作品时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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