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国知发保字〔2020〕23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商品出具书面辨认意见,权利人应当对其辨认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应当审查辨认人出具辨认意见的主体资格及辨认意见的真实性,涉嫌侵权人无相反证据推翻该辨认意见的,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将该辨认意见作为证据予以采纳 。
商标权利人有权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商品出具书面辨认意见,并且应当对其辨认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下是一个简化的介绍,用于说明在假冒商标罪中商标权利人是否有权对商标真假进行鉴定:
序号 | 鉴定权问题 | 商标权利人是否有权鉴定商标真假 | 法律依据/理由 |
1 | 商标真伪鉴定权 | 是 | 商标权利人作为权利被侵害的一方,具有当然的鉴定权,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商标权利人处于被害人地位,其鉴定权不受限制。 |
2 | 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 | 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 | 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定意见在性质上可以被视为被害人陈述,也可以被认为是鉴定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属性可能存在争议。 |
3 | 鉴定资质要求 | 无需鉴定资质 | 商标权利人在进行商标真伪鉴定时,并不要求具备特定的鉴定资质,因为商标权利人对其商标的真伪具有当然的认识能力。 |
4 | 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 | 具有当然的证明效力 | 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定意见在认定涉案商品真伪的问题上具有当然的证明效力,除非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 |
5 | 对鉴定意见的审查 | 需要综合认证其他证据 | 对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定意见,应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认证,重点审查辩方提供的反驳证据,以确保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这个介绍简要概括了商标权利人在假冒商标罪中对商标真假进行鉴定的权利及相关问题,在实际操作中,还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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