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优先权声明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中,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注册优先权声明是指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或专利注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保留其在先申请日所享有的一项权利,而向注册机关提交的书面声明,这一声明使得申请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将在先申请的日期作为后来申请的日期,以对抗他人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对同一商标或专利的申请。
以下是商标注册优先权声明的介绍模板:
项目编号 | |
1.申请人 | 名称/姓名: |
联系地址: | |
联系电话/邮箱: | |
2.优先权信息 | 首次申请日期: |
首次申请国家/地区: | |
申请号/注册号: | |
3.优先权声明 | 我声明,依据《商标法》及《巴黎公约》的相关规定,我要求享有商标注册优先权。 |
4.附件 | 以下为首次申请文件的副本及相关证明材料: |
(1) 首次申请文件的副本; | |
(2) 优先权转让证明(如需); | |
(3) 其他支持文件。 | |
5.声明日期 | 日期: 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
注意事项:
1、申请人需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优先权声明应在商标注册申请的同时提交,并按照规定的时间(通常为三个月内)提交首次申请文件的副本。
3、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优先权声明或相关文件,将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4、本介绍仅供参考,具体要求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相关注册机关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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