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具商标属于商标的第16类,主要包括纸,纸板及某些纸和纸板制品,办公用品。 该类别尤其包括:切纸刀和切纸机;夹持或保护纸的套、封皮或装置,文件夹,夹钱用夹子,支票簿夹,夹纸曲别针,护照套,剪贴集;某些办公用机器,打字机,速印机等。
文具在商标分类中主要属于第16类,以下是详细的介绍说明:
商标分类大类 | 商标分类小类 | 商品包含内容示例 | |
第16类 | 1605 | 办公、日用纸制品 | 纸张、便签、记事本、日记本、通讯录等 |
1611 | 文具和办公用品 | 铅笔、钢笔、圆珠笔、签字笔、墨水、计算器、文件夹、文件袋、长尾夹等 | |
绘画材料和艺术家用材料 | 画笔、水彩、油画棒、调色盘、画布等 | ||
教育或教学用品 | 教学模型、教学用卡片、教学用贴纸等 | ||
照片、书籍装订材料 | 照片、相册、书签、订书机、订书针等 | ||
其他 | 文具用粘合剂、包装和打包用塑料纸、塑料膜和塑料袋、印刷铅字、印版等 |
介绍仅供参考,具体商品分类可能因尼斯分类表的更新而有所变化,企业在注册文具类商标时,应以最新的尼斯分类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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