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44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序号 | 行为内容 | 相关法规依据 |
1 |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 |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
2 |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
3 | 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
4 |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
请注意,这些行为若不按要求改正,可能会导致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在实际操作中,还需遵循相关法规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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