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评委认定域外证据的方式是按照《商标评审规则》进行,如果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存在怀疑并有相应证据支持的,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
公证是由有关机关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而认证则是由外交机关对公证文书上的有关签章进行证明的活动,其目的在于使一国公证文书能为使用国有关当局确信和承认。
以下是一个简化的介绍,概述商评委在认定域外证据时可能考虑的因素:
考虑因素 | 认定标准 |
公证和认证手续 | – 若证据已办理公证和认证手续,通常认为具有较高可信度,若无,则需要结合其他因素判断。 |
证据的真实性怀疑 | – 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合理怀疑并有相应证据支持,商评委可能要求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
证据的必要性 | – 商评委认为证据对案件有决定性影响时,可能会要求办理公证认证。 |
授权签署行为是否真实有效 | – 分析签署人的授权情况,若授权有效,则证据效力可能得到认可。 |
与其他证据的印证 | – 证据是否与其他已认证的域外证据相吻合,相互印证的证据可能被赋予更高的效力。 |
证据的合法性 | – 证据是否符合形式合法、取证主体合法、取证手段和程序合法的要求,非法证据可能被排除。 |
证据的关联性 | – 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内在必要联系,决定了证据能否证明待证事实及证明的程度。 |
案件具体情况 | – 根据案件类型、质证意见等具体情况,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综合判断证据效力。 |
请注意,这个介绍是一个简化的概述,实际操作中商评委在认定域外证据时,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分析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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