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的提出期限是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这个期限内,任何人若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途径有多种,申请人可以选择通过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或者自行直接办理,甚至可以自行或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提交电子申请。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法律程序,旨在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对于提出异议的人和被异议的人来说,都应密切关注这一流程的进展,商标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将听取双方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进行调查核实,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商标局将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双方。
商标异议提出条件 | 提出期限 |
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 | 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 |
注: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况下,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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