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应当具备主、客观两方面要件,客观要件为被诉侵权产品系由销售者合法取得的侵权产品,主观要件即销售者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主、客观要件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并且客观要件的举证对于主观要件具有推定效果,人民法院在审查前述主、客观要件时,应当综合考虑销售者所处的市场地位、权利人维权成本以及市场交易习惯等因素,对销售者的举证责任作出合理要求;销售者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可以作为确定其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销售者提供的合法来源证据与其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可以推定其主观上不知道所销售的系侵权商品。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有合法来源,也要看是否保留有相应的证据,如果证据不足也是比较被动的,另外如果有合法来源,但是主观上是恶意的,那么仍不能免责。
要件 | 描述 | 是否满足则可能免责 |
客观要件 | 被诉侵权产品系由销售者合法取得的侵权产品 | 是 |
主观要件 | 销售者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 | 是 |
举证责任 | 销售者需提供合法来源证据,且证据需与销售者的合理注意义务程度相当 | 是 |
市场地位 | 人民法院在审查时,会综合考虑销售者所处的市场地位 | 否 |
维权成本 | 人民法院在审查时,会综合考虑权利人维权成本 | 否 |
市场交易习惯 | 人民法院在审查时,会综合考虑市场交易习惯 | 否 |
经营规模 | 销售者的经营规模可以作为确定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 | 否 |
专业程度 | 销售者的专业程度可以作为确定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 | 否 |
合法来源证据 | 销售者提供的合法来源证据与其注意义务程度相当,可以推定其主观上不知道所销售的系侵权商品 | 是 |
根据介绍,商标侵权案件中,销售者要免责,需要同时满足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在审查时,会综合考虑销售者的市场地位、维权成本、市场交易习惯、经营规模和专业程度等因素,如果销售者能提供与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合法来源证据,那么可能实现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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