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查特殊标志是否满足登记要求: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任何包含有损于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尊严或者形象的,有害于社会善良习俗和公共秩序的,带有民族歧视性,不利于民族团结的,缺乏显著性,不便于识别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的文字、图形组成的特殊性质的标志都是不予登记的。
2、如果特殊标志已获得注册,并且发现存在以下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特殊标志公告刊登之日至其有效期满的期间,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申请登记的特殊标志与已在先申请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与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已获得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3、如果有任何争议,当事人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工作人员,或者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推荐的律师,在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的口头审理中担任代理人,如果调解不成,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个过程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以保护所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个关于2024年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的程序的介绍:
序号 | 程序步骤 | 说明 |
1 | 确认无效宣告请求资格 |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已登记的特殊标志侵犯其在先权利,均有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
2 | 收集证据 | 请求人需要收集相关证据,证明特殊标志侵犯其在先商标权、专利权或著作权等。 |
3 | 提交无效宣告请求 | 请求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证据。 |
4 | 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用 | 请求人需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相应费用,具体费用标准如下:发明专利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1500元,外观设计专利1500元。 |
5 | 审查 |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 |
6 | 通知审查结果 |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审查结果通知请求人和特殊标志权利人。 |
7 | 无效宣告决定 | 如审查决定支持无效宣告请求,将作出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的决定。 |
8 | 登记和公告 | 无效宣告决定生效后,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和公告。 |
9 | 异议和起诉 | 特殊标志权利人对无效宣告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请注意,以上介绍仅供参考,具体程序和规定可能因法律法规的修订而发生变化,在实际操作中,请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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