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商标侵权能否免责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 》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侵权行为是故意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那么就不能免责,服务商标的注册分类只有有限的参考价值,服务商标在消费者的头脑中是否形成对注册服务的来源指示具有不确定性,其指向的可能不是注册的服务类别而是跨类使用所涉及的其他商品或服务类别,在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时,还需要考虑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方面是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
序号 | 免责条件 | 是否适用于服务商标侵权 | 说明 |
1 | 合法来源免予罚款处罚 | 是 | 销售者不知道所销售的服务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能证明该服务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可以免除罚款处罚。 |
2 | 合法来源免予赔偿 | 是 | 销售者不知道所销售的服务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能证明该服务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3 | 非主观故意侵犯商标权 | 是 | 销售者在主观上不具有侵犯商标权故意,对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服务进行销售,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
4 | 商场开办者引导和督促商户规范经营 | 否 | 商场开办者应当重视商标的管理工作,避免侵权的发生,如果商场开办者未尽到引导和督促商户规范经营的义务,不能免责。 |
5 | 服务商标跨类使用导致侵权 | 否 | 服务商标跨类使用可能导致侵犯他人在其他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注册的商标专用权,侵权判定标准模糊,不能免责。 |
请注意,介绍中的免责条件及说明仅供参考,具体案例的判定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如有涉及服务商标侵权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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