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存在:这是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损害事实发生:行为人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必须已经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这种损害可能包括财产损失和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被视为损害事实。
3、主观过错:行为人在销售假冒商品时,其主观上必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4、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明确的前因后果关系,这意味着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是导致商标权人损害的原因。
为了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并提升执法水平,我国还制定了相关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这些标准为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在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以下是商标侵权的四个主要构成要素,以介绍形式呈现:
要素 | 说明 |
违法行为存在 | 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如: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销售侵权商品等。 |
损害事实发生 | 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包括财产损失和商誉损害。 |
主观过错 | 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即行为人存在故意或过失。 |
因果关系 | 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即侵权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 |
这四个要素共同构成了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有助于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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