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旨在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并强化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下是具体的判断标准:
1、商标的使用: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首先需要确定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2、未经许可的使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还包括超出商标注册人许可的类别、商品(服务)、期限等情形。
3、同一种商品(服务)的定义: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同一种商品(服务)”是指名称相同的商品(服务)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服务)。“名称”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服务)使用的名称,包括《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规定的商品(服务)名称和未在国际分类、区分表中规定但商标注册工作中接受的商品(服务)名称,而“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所用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事物的商品。
认定商标侵权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致分析。
以下是一个简化的介绍,用于认定商标侵权的不同情形:
序号 | 侵权行为类型 | 描述 | 法律依据 |
1 | 使用相同商标 |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
2 | 使用相似商标 |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 |
3 | 销售侵权商品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4 | 伪造、制造商标标识 |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的行为。 |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 |
5 | 更换商标并投入市场 |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
6 | 提供侵权便利条件 | 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七)项 |
请注意,这个介绍仅为简化示例,实际情况可能更为复杂,在认定商标侵权时,还需考虑多种因素,如商标的知名度、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侵权行为对商标权人造成的损害等,在具体案件中,请结合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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