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在《商标法》第63条第1款中有明确规定,有如下三种情况:
1、当权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可以确定时,赔偿额即为实际损失的金额;
2、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那么赔偿额应为侵权人从侵权行为中获得的利益;
3、如果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都难以确定,那么赔偿额应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也为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提供了统一的执法标准和赔偿计算依据,人民法院在确定商标许可使用费作为赔偿参考时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例如权利人未许可过他人使用涉案商标或约定的商标许可使用费较低等情况,在实际操作中,详细的赔偿数额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以下是一个关于商标侵权赔偿的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赔偿数额的确定依据以下原则:
赔偿依据 | 赔偿数额 |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 按照实际损失数额确定 |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 按照侵权人所获利益数额确定 |
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 | 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
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 | 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
难以确定损失或利益 | 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
注意: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介绍仅供参考,具体赔偿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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