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消灭是指注册商标权利人所享有的商标权在一定条件下丧失,不再受法律保护,商标权消灭的主要途径有:
1、注册商标被注销:这是商标权的正常消灭情况,商标主管机关基于某些原因取消注册商标的一种管理措施。
2、注册商标被撤销:这是被强制取消的情形。
3、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注册人名义:如果商标注册人自行更改了商标或其名义,并经过三次不批准,则该商标权可以被视为消灭。
4、连续三年不使用:对于已注册的商标,如果商标注册人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
消灭途径 | 法律依据 | 说明 |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
连续三年不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
注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 | 商标权期限届满,未申请续展的,商标权自动注销。 |
被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 |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
被宣告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 | 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商标侵权纠纷解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等 | 商标侵权纠纷可以通过行政途径或司法途径解决,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处理过程中,可能涉及商标权的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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