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药品名称对商标侵权的抗辩中,药品名称与商标发生冲突主要源于我国药品管理制度与商标注册制度之间的不协调,若他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药品上使用该药品名称,一般情况下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前提是不能突出使用该批准备案的药品名称,其理由有两点:药品名称与药品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是我国药品管理制度与商标注册制度之间的不协调造成的,作为当事人来说,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允许将药品名称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会造成药品生产者对该药品的垄断,这是不公平的,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通用名称对注册商标或非注册商标的抗辩也是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区分通用名称还是商标的关键是功能区分:其功能是区分不同商品还是区分相同商品来源,认定通用名称要把握如下几点:在先权问题和使用者是否为恶意,商标和企业名称均属于商业标志的范畴,但分属不同法律保护、调整范畴,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利益平衡和保护在先权利、是否产生消费者混淆、被侵权商标知名度等原则予以处理。
序号 | 抗辩理由 | 说明 |
1 | 合法使用通用名称 | 当药品名称为通用名称,且他人商标已成为相应产品通用名称或特有名称时,不构成侵权。 |
2 | 商标名称显著性不足 | 若被诉侵权药品名称中的商标部分显著性不足,无法区分商品来源,不构成侵权。 |
3 | 商标专用权已过期 | 商标专用权在法律保护期限届满后,药品名称中使用该商标不构成侵权。 |
4 | 不存在混淆可能性 | 被诉侵权药品名称与注册商标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存在混淆可能性。 |
5 | 非商标性使用 | 药品名称仅作为产品名称使用,而非作为品牌标识,不构成商标侵权。 |
6 | 没有侵权故意 | 药品生产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他人商标,主观上无过错,不构成侵权。 |
7 | 合法来源抗辩 | 药品生产企业可以证明所使用的商标是从合法渠道取得,不承担侵权责任。 |
8 | 商标法禁止性规定之外的使用 | 药品名称中的商标部分未违反商标法禁止性规定,不构成侵权。 |
请注意,以上抗辩理由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和运用,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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