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如果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系争商标,但对属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请求撤销系争商标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以下是一个关于复制、摹仿或翻译驰名商标判定的介绍:
判定标准 | 描述 |
商标近似度 | 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在字形、读音、含义、图形构图及颜色等方面相似。 |
知名度 | 原告的商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
混淆可能性 | 被控侵权商标的使用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 |
摹仿、复制或翻译行为 | 被告故意摹仿、复制或翻译原告的驰名商标。 |
跨类保护 | 对于驰名商标,不仅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的保护,还包括不同类别上的商品。 |
淡化显著性 | 被控侵权商标可能使相关公众从涉案商标联想到驰名商标,从而淡化驰名商标的显著性。 |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以上标准进行综合判断,以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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