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可以获得国际间相互保护,驰名商标是国内产品在出口到国外的“护照”,是唯一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国际法律保护的标志,《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trips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中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均有明确规定。
序号 | 认定标准 | 国际效力 |
1 | 《巴黎公约》等国际协定 | 驰名商标在国际上获得相互保护,成员国需根据协定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法律保护。 |
2 | 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 | 通过马德里协定注册的驰名商标,在其他成员国享有较高保护效力。 |
3 | TRIPS协议 | 要求成员国对驰名商标提供较广泛的保护,包括在非类似商品上的保护。 |
4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建议 | 提供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指导原则,促进成员国之间的统一认定标准。 |
驰名商标国际效力具体表现 | 说明 | |
1. 相互承认与保护 | 在各成员国之间,已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标志可以得到其他成员国的承认与保护。 | |
2. 非类似商品保护 |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可以扩大到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 | |
3. 恶意抢注防范 | 成员国应对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抢注行为进行禁止和撤销。 | |
4. 便捷的维权途径 | 已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在发生商标纠纷时,可以享受更便捷的维权途径。 |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驰名商标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的效力,但具体实施保护的程度和范围可能因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企业应关注目标市场的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驰名商标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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