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穷竭,又被称为商标权用尽或权利穷竭,是指当商标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将附载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投入市场后,其他任何人进一步使用或者销售该商品,不再受商标权人的控制,为了确保商标权穷竭原则的适用,以下条件需要得到满足:
1、产品必须来自于商标权人或其授权的被许可人;
2、使用商标的行为方式需要符合市场的通常认知或商业惯例;
3、使用或销售的行为不得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商标权穷竭原则允许商品的再次销售,但如果购买者是最终消费者,那么商标权人仍有权禁止其再次销售。
商标权穷竭抗辩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第三方可以在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权范围内使用该商标而不构成侵权,商标权穷竭主要适用于商品首次投入市场后,商标权所有人不能阻止第三方对该商品的进一步销售或分销。
以下是2024年商标权穷竭抗辩的条件介绍:
序号 | 抗辩条件 | 说明 |
1 | 商标权有效期内 | 商标权穷竭抗辩必须在商标权有效期内提出。 |
2 | 商标权人授权的商品首次销售 | 商标权穷竭适用于商标权人授权的商品首次销售,这意味着,一旦商品首次投入市场,商标权人就不能再限制该商品的进一步流通。 |
3 | 商品未经过修改或改变 | 商标权穷竭抗辩要求商品在投入市场后未经修改或改变,保持原有状态。 |
4 | 商品的进一步销售或分销不违反商标权人的权利 | 进一步销售或分销的商品不能侵犯商标权人的其他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等。 |
5 | 商品的进一步销售或分销不涉及假冒伪劣、侵权行为 | 商标权穷竭抗辩不适用于涉及假冒伪劣、侵权行为的商品。 |
6 | 商品的进一步销售或分销不损害商标权人的商誉 | 商标权穷竭抗辩要求商品的进一步销售或分销不得损害商标权人的商誉。 |
7 | 商标权人不能证明商品来源存在疑问,如平行进口、非法渠道等情形 | 商标权人需证明商品来源不存在疑问,否则无法适用商标权穷竭抗辩。 |
请注意,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发生变化,具体条件请以实际法律法规为准,此介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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