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期限的计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期限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商标异议期限的起始日应当是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之日的前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商标异议期限的计算是从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算,如果商标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的相关解释,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具体到您的问题,商标异议期限为三个月,即从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对商标的注册提出异议,如果这三个月的期限最后一天是节假日,那么提出异议的最后期限将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如果商标公告的初步审定日期是2023年1月1日,那么商标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2023年3月31日,如果3月31日是节假日,那么异议期限将延长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当年的节假日安排来确定具体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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