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注外国产权商标是不合法的,这种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它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并且容易导致混淆,那么这样的商标注册申请将不被接受,并且已被使用的商标将被禁止。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某国与中国签订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协议,或者两国共同处于某一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系统内,那么在该国注册的商标在中国也受到保护,从巴黎公约到TRIPs,这些国际公约都对各国的驰名商标的抢注问题做出了规定。 但对于非驰名商标,其他国家可以在中国注册,只要中国的商标局审核通过,这是没有问题的。
为了防止商标被抢注,建议企业在新商品进入市场之前,确保所使用的商标已经取得权利。 对于恶意抢注的行为,应该进行明确的法律界定和规制。
以下是一个简化的介绍,概述了关于在中国抢注外国产权商标的合法性问题:
序号 | 条件/情况 | 法律规定/结果 |
1 | 商标已在中国使用并有一定影响 | 《商标法》第59条第3款:抢注人无权禁止原使用人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要求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
2 | 商标未在中国注册,但为驰名商标 | 《商标法》第17条:按对等原则给予保护 |
3 |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商标 | 《商标法》第32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 |
4 | 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 | 《商标法》第59条:在先使用人有权继续使用,但需区分标识 |
5 | 商标抢注后连续三年未使用 | 可以向商标机构提出撤销申请 |
6 | 商标抢注行为被发现存在恶意 | 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商标无效,特别是驰名商标没有时间限制 |
7 | 外国商标在中国被抢注 | 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或宣告无效 |
根据上述介绍,在中国抢注外国产权商标并不总是合法的,特别是当涉及到损害在先权利、不正当手段、驰名商标等情况时,在先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提出异议、宣告无效或申请撤销等,建议外国企业在中国开展业务前,应提前进行商标注册,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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