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通用名称抗辩是一种常见的辩护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不构成侵犯商标权。
通用名称抗辩的进行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确定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需要确定商标是否为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稻花香”在某地可能是一个特定的品牌名,但在其他地方可能被视为描述某种稻米香味的通用名称。
2、确定使用地域范围:如果商标是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还需要确定其使用地域范围是否广泛,如果使用地域范围广泛,可以通过商标争议,要求商评委撤销原告的商标。
3、提交抗辩材料:当确定可以采用通用名称抗辩后,需要向商评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该商标确实是通用名称,且使用地域范围广泛。
4、参与商评委的审查程序:提交抗辩材料后,需要参与商评委的审查程序,根据其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的行动。
序号 | 抗辩理由 | 说明 |
1 | 通用名称已成为产品通用名称 | 当商标所使用的词语或标志在相关行业内已成为普遍认知的产品名称,无法区分商品来源,可以作为不侵权的抗辩理由。 |
2 | 通用名称具有显著性变化 | 如果通用名称在使用过程中产生了新的显著性,使其能够区分商品来源,可以作为抗辩理由。 |
3 | 商标使用不具有误导性 | 如果在产品名称中使用他人商标,但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可以作为抗辩理由。 |
4 | 商标使用属于合理使用 | 如新闻报道、评论、学术研究等情况下使用商标,属于合理使用,可以作为抗辩理由。 |
5 | 商标专用权已过期或无效 | 如果商标专用权已过期或因其他原因无效,使用该商标不构成侵权,可以作为抗辩理由。 |
6 | 商标权利人放弃权利主张 | 如果商标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对某一使用行为的权利主张,可以作为抗辩理由。 |
7 | 商标使用符合行业惯例 | 如果在特定行业内,使用他人商标已成为一种普遍做法,且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可以作为抗辩理由。 |
8 | 商标使用不涉及商业竞争 | 如果商标使用不涉及商业竞争,如非营利性组织使用商标,可以作为抗辩理由。 |
9 | 商标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如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含有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可以作为抗辩理由。 |
请注意,以上抗辩理由并非绝对,具体案件还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在实际操作中,如遇到商标侵权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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