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胸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10、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以下是一个简化的介绍,列出了一些在多数国家和地区通常禁止或限制用于商标注册的文字或图形:
类别 | 描述 | 法律依据/理由 |
政府标志 | 国旗、国徽、政府徽章等 | 通常被视为国家荣誉或权力象征,不得为私人所独占使用 |
国际组织标志 | 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等徽标 | 同政府标志,具有官方性质,不可用于私人商标 |
公共徽记 | 红十字、红新月等 | 这些标志通常用于表明人道救援活动,受到国际法保护 |
名称、肖像等 | 未经授权使用的知名人士姓名、肖像或签字 | 保护个人隐私权和公众形象权 |
文字描述 | 易误导、欺骗公众的文字,如“原装”、“唯一官方”等 | 避免造成市场混淆,保护消费者权益 |
不良信息 | 犯罪、暴力、淫秽、种族歧视等内容的文字或图形 | 维护社会公序良俗,避免传播负面信息 |
地理名称 | 未经允许使用可能导致公众误认为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区的名称 | 避免误导消费者,保护地理标志权益 |
通用词汇或图形 | 描述商品或服务通用特征的文字或图形,如“电脑”或“圆形” | 通用词汇不应被个别商家独占使用,以保持市场公平竞争 |
数字或颜色 | 单纯的数字或颜色(除非具有显著性) | 通常不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的独特性 |
请注意,具体的禁止规定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商标法规定了一些类似上述的禁止内容,同时还有其他特定的禁止条件,建议在申请商标注册前,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或相关官方机构以获取详细和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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