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
–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
– 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
– 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
– 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 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
– 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
以下是一个介绍,概述了能证明商标驰名的不同证据类型:
证据类型 | 详细说明 |
知名度相关证据 | |
相关公众知晓程度 | 问卷调查、市场调研报告、消费者认知调查等 |
商标使用持续时间 | 商标注册证书、使用历史记录、连续使用的证明材料 |
宣传相关证据 | |
宣传活动的持续时间 | 广告发布记录、宣传资料、促销活动历史 |
宣传活动的程度和地理范围 | 广告投放量、宣传媒体种类、覆盖地域、宣传效果评估报告 |
商标保护记录 | |
驰名商标保护记录 | 商标曾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官方文件、判决书、相关法律文书 |
经济指标相关证据 | |
市场份额和销售量 | 销售数据、市场份额报告、行业排名 |
利润和利税 | 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税收凭证 |
销售区域 | 销售网络分布图、销售合同、出口记录 |
其他证据 | |
商标声誉和市场评价 | 奖项证书、品牌排名、专业评价报告 |
商品或服务质量 | 产品质量认证、服务评价、用户反馈 |
商标所有人对商标的管理 | 商标使用规范、维权记录、商标保护措施 |
请注意,上述证据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提供,并且可能需要通过官方渠道或第三方机构来证实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在实践中,可能还需要更多其他类型的证据来支持商标驰名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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