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一种法律程序,旨在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工作并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商标异议是由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公众对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的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这一流程的设置有多个原因:
1、由于商标局每年审查量很大,审查员主要负责审查已有商标的近似和显著性,而不会主动核实每个商标的具体使用情况,一些被抢注的商标可能会出现。
2、由于商标是分类审查,各类之间有的产品非常接近,可能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从而产生商标异议。
提出商标异议的途径有多种:
1、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申请人直接办理,包括:
– 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
– 通过邮政或其他快递企业递交。
3、申请人自行或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提交电子申请。
提出商标异议后,商标局会先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的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核实,在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商标局会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下面是一个简化的介绍,用于概述商标异议的提出和设置的主要信息:
序号 | 异议提出主体 | 异议对象 | 异议理由 | 异议提出时间 | 异议处理流程 |
1 | 利益相关方 | 商标申请人 | 与在先权利冲突 | 商标公告期内 | 1. 提交异议申请 2. 形式审查 3. 实质审查 4. 异议答辩 5. 异议裁定 |
2 | 公众 | 商标申请人 | 违反商标法规定 | 商标公告期内 | 1. 提交异议申请 2. 形式审查 3. 实质审查 4. 异议答辩 5. 异议裁定 |
3 | 知识产权部门 | 商标申请人 | 不符合商标注册条件 | 商标公告期内 | 1. 提交异议申请 2. 形式审查 3. 实质审查 4. 异议答辩 5. 异议裁定 |
以下是关于介绍中各列的说明:
1、异议提出主体:指有权提出商标异议的当事人,包括利益相关方、公众和知识产权部门。
2、异议对象:指商标异议的目标,即商标申请人。
3、异议理由:指提出商标异议的依据,如与在先权利冲突、违反商标法规定等。
4、异议提出时间:商标异议应在商标公告期内提出,以便确保异议的及时处理。
5、异议处理流程:从异议申请提交到异议裁定的整个过程,包括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异议答辩等环节。
这个介绍仅供参考,实际情况可能有所不同,在处理商标异议时,请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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