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案件;
2、当事人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案件;
3、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
4、不服商标局作出的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案件。
序号 | 类型名称 | 法律依据 | 说明 |
1 | 驳回复审案件 | 《商标法》第34条 | 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申请复审 |
2 | 不予注册复审案件 | 《商标法》第35条第3款 | 被异议人对商标局作出的不予注册决定不服,申请复审 |
3 | 撤销注册商标复审案件 | 《商标法》第54条 | 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撤销或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申请复审 |
4 |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复审案件 | 《商标法》第44条第2款 | 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不服,申请复审 |
5 | 无效宣告申请案件 | 《商标法》第44条第1款、第45条第1款 | 当事人直接向商评委对注册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 |
6 | 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案件 | 《商标法》相关规定 | 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申请复审 |
7 | 注册商标撤销不服的复审案件 | 《商标法》第54条 | 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申请复审 |
8 | 注册不当商标撤销申请 | 《商标法》相关规定 |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的申请 |
9 | 在先商标权利人争议申请 | 《商标法》相关规定 | 在先商标权利人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申请 |
介绍列举了商标评审案件的主要类型及其法律依据和说明,以便您更好地了解各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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