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穷竭,也被称为商标权用尽或权利穷竭,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指的是当商标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将附载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投入市场后,其他任何人进一步使用或者销售该商品,不再受商标权人的控制,这种抗辩是受到一定限制的,买售商标权商品的人,只要不是最终消费者,仍需继续在该商品上使用该商标,这是因为,商标权保护的重要目的在于,避免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对于商标权穷竭的适用性,学术界存在争议,一些学者认为,在商标权领域并不存在权利穷竭问题,理论界所说的商标权穷竭至多可看作是对商标权的一种限制,这可能与三大知识产权的权利性质的差异及权利穷竭适用的范围不同有关。
商标权穷竭抗辩是指在特定条件下,被控侵权人可以以其销售的商品是商标权人或其授权人合法投入市场的正品为由,对抗商标权人的侵权指控,以下是关于商标权穷竭抗辩的介绍:
序号 | 抗辩条件 | 说明 |
1 | 合法投入市场 | 附载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首次进入流通领域必须是由商标权人控制的,且为合法投入。 |
2 | 告知来源 | 第三者在转售商品时,需以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商品来源,不得改变商品原样、与其他商品混合或重新包装。 |
3 | 正当使用抗辩 | 被控侵权人可以证明其使用的商标含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地名,或者属于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等。 |
4 | 侵权不赔偿抗辩 | 被诉侵权人可以证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在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或被诉侵权人销售的商品为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
5 | 商标权无效抗辩 | 被控侵权人可以对他人的商标权提出无效抗辩,包括对注册商标的无效提出抗辩,以及对是否享有驰名商标权进行抗辩。 |
6 | 诉讼程序理由抗辩 | 被控侵权人可以提出诉讼主体资格抗辩、案件管辖抗辩和诉讼时效抗辩等诉讼程序上的抗辩事由。 |
7 | 商标使用不构成侵权抗辩 | 被控侵权人可以证明其商标使用行为不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例如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已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
请注意,商标权穷竭抗辩并非绝对有效,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判断,在抗辩过程中,被控侵权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抗辩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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