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
注册商标被撤销后,其法律效力消灭,不再受法律保护。
序号 | 撤销情况 | 法律效力 |
1 | 商标局依职权撤销 | 1. 商标局作出撤销决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 |
2. 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审,撤销决定产生法律效力。 | ||
3. 被撤销的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原商标注册证作废。 | ||
2 | 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申请撤销 | 1.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撤销裁定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2. 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裁定产生法律效力。 | ||
3. 被撤销的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 ||
3 | 注册商标成为通用名称或连续三年未使用 | 1.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
2. 商标局公告撤销后,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 ||
3. 撤销决定或裁定不具有追溯力,但对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需赔偿。 |
请注意,这个介绍仅作为参考,具体法律规定可能会随着法律法规的修订而发生变化,在实际操作中,请以最新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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