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是一个法定的程序,它允许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具体的流程如下:
1、异议申请的主体资格: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异议申请人应符合规定的主体资格,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2、异议申请的途径:异议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 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 申请人直接办理。
– 申请人自行或者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提交电子申请。
3、商标局的审查与裁定:商标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如果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它将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如果认为异议不成立,它将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
4、复审与诉讼:对于商标局的裁定,如果异议人不服,他们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对于复审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该诉讼将经过一审和二审。
商标异议程序旨在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保护商标初步审查人的在先申请权以及防止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权的获得。
以下是一个简化的商标异议裁定介绍,用于概述裁定过程中涉及的主要环节和可能的结果:
序号 | 阶段 | 内容及要求 |
1 | 异议提交 | 异议人填写《商标异议书》,明确被异议商标信息、异议理由等。 |
2 | 异议通知 | 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后,将副本转给被异议人,要求其在规定期限(30日内)内提交书面答辩。 |
3 | 答辩阶段 | 被异议人提交答辩材料,针对异议理由进行反驳,如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视为弃权。 |
4 | 调查与核实 | 商标局根据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
5 | 裁定 | 商标局根据调查结果,对异议成立与否进行裁定。 |
6 | 裁定结果通知 | 商标局将异议裁定书寄给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告知以下两种结果: |
6.1 | 异议不成立 | 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注册,申请人取得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
6.2 | 异议成立 | 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注册,商标局驳回该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
6.3 | 部分成立 | 在部分商品或服务上异议成立,被异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在其他部分予以注册。 |
7 | 复审申请 |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
8 | 复审裁定 |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
9 | 起诉 |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这个介绍仅供参考,具体操作时还需遵循《商标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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