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驰名商标的案件属于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类案件的管辖分为两种情况,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特定的地点,那么这个地方的人民法院就有权审理此案;如果被告人在特定的地方有住所,那么这个地方的人民法院也有权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还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涉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的管辖问题,曾经有过改变管辖方式的讨论和尝试,有方案提出将此类案件改为集中管辖,甚至有意见建议再进一步提高此类案件的级别管辖,由各高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这都是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完善司法保护制度,规范司法保护行为,增强司法保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管辖类型 | 管辖法院 |
侵权行为地 | 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 |
被告人所在地 |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
驰名商标认定 | 1.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 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 | |
3. 其他中级人民法院(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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