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取其他方式仍然无法处理的侵权商品,应当予以销毁,这样既防止因侵权商品处理这一环节未最终完成而导致整个案件无法及时结案归档,又避免侵权商品长期占用涉案财物仓库,2、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或者明显属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侵权商品,应当坚决彻底地销毁,以防止危害后果的产生。
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处理侵权商品,办案机构均要制作国家工商总局统一制定的物品处理记录,连同相关的物品处理单据、照片等放入案件原始档案中备查,还要注意把握好物品处理的时机,原则上应当在法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再进行处理。
销毁情形 | 说明 |
情形一 | 采取其他处理方式仍然无法解决的侵权商品,应当予以销毁,这可以防止案件无法及时结案,并避免长期占用仓库空间。 |
情形二 | 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或明显属于以下情况的侵权商品,应当坚决彻底地销毁: |
1. 危害人体健康的商品; | |
2.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商品; | |
3. 威胁公共安全的商品; | |
4. 破坏环境资源的商品。 | |
销毁时机 | 1. 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后的复议期(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进行处理; |
2. 原则上应在法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再进行处理。 |
请注意,销毁侵权商品时,被侵权方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销毁过程中需要制作国家工商总局统一制定的物品处理记录,并将相关的物品处理单据、照片等放入案件原始档案中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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