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无效是指因商标注册不当,有关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或裁决,使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专有权视为自始既不存在的情况,商标权的宣告无效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或者是通过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注册商标无效的原因有很多,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原因:
1、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如果你的商标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姓名权、著作权、外观、专利等在先权利,该商标可能会被宣告无效。
2、与公共秩序相违背:如果已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例如涉及国家名称、地区名称等,该商标有可能被宣告无效。
3、缺乏显著性:已注册的商标如果过于简单或者缺乏显著性,不能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这样的商标有可能会被宣告无效。
4、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有些企业或个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恶意抢注他人未注册的商标或与其业务不相关的商标,这样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商标被宣告无效。
当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商标局会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若对决定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如果复审决定仍然不利,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序号 | 无效原因类别 | 具体情形 |
1 | 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 | 1. 使用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如《商标法》第10条) |
2. 使用法律禁止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标志(如《商标法》第11条) | ||
3. 注册的立体商标不具备显著特征、不能注册(如《商标法》第12条) | ||
2 | 以欺骗手段获得注册 | 1. 虚构、隐瞒事实 |
2. 伪造申请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 ||
3 | 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 | 1. 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等) |
2. 恶意抢注 | ||
3. 侵害他人的商业信誉 | ||
4 | 注册商标标的撤消原因 | 1. 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44、45、46、41条撤消注册商标 |
5 | 注册商标标无效的原因 | 1. 基于驳回的绝对理由(商标本身不具备注册条件) |
2. 基于在先权利的无效(如:在先商标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 ||
3. 代理人无效 | ||
4. 争议商标无效 | ||
5. 驰名商标(恶意注册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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