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愿平等原则:转让人和受让人要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转让协议。
2、合法原则:商标权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全部转让原则:即同种或同类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一并转让,不得保留部分商标权。
4、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原则:如果商标权是通过许可使用的方式获得的,那么在转让过程中需要得到原许可人的同意。
5、监督使用原则:在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中,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确保其商品或者服务质量。
6、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订立的商标权转让合同和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任何一方都应认真、全面地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不能以其他理由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原则名称 | 说明 |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 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转让合同,该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合法原则 | 商标权转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 |
商品质量保证原则 | 转让注册商标的受让方应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不得以注册商标为自己制造、销售伪劣商品作掩护。 |
全部转让原则 | 同种或同类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都要一起转让,除非有特别规定,否则不能部分转让。 |
标明许可人名称和商品产地原则 |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监督商品质量原则 | 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中的许可人应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商品质量,否则,许可人有权中止合同。 |
禁止混淆原则 | 商标权转让合同的转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不得对与受让人的商品相类似或相同的商品使用已转让的商标,除非有特别约定。 |
权利义务履行原则 | 商标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应认真、全面地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不能以其他理由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
这个介绍概括了商标权转让的主要原则,有助于了解和掌握商标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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