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行为,具体包括使用以下标志作为商标: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3、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4、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5、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6、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针对此类违法行为,商标局将驳回商标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个人则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当事人若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特殊情况下,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复审期限可延长三个月。
以下是关于2024年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可能的处罚措施的介绍: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罚措施 |
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未注册商标 |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 1. 责令停止使用; 2. 限期改正; 3. 处以违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或者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不足五万元); 4. 可以予以通报。 |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 |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 1. 责令停止使用; 2. 限期改正; 3. 处以违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或者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不足五万元); 4. 可以予以通报。 |
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已注册的商标 |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及相关规定 |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2.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继续使用该商标的行为; 3. 可能涉及其他法律责任。 |
使用具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或不良影响的商标 | 《商标法》第十条及相关规定 | 1. 责令停止使用; 2. 限期改正; 3. 处以相应罚款; 4. 可以予以通报; 5. 如已注册,商标可能被宣告无效。 |
使用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项 | 1. 责令停止使用; 2. 限期改正; 3. 处以相应罚款; 4. 可以予以通报; 5. 如已注册,商标可能被宣告无效。 |
请注意,上述介绍仅作为参考,具体处罚措施可能因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在处理实际问题时,应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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