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等。
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侵权人在主观上并没有侵权的故意和过失,只是在客观上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权,根据《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商标法》有明文规定善意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只适用于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其他侵权行为即使是善意,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序号 | 情形描述 | 是否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 法律依据 |
1 | 善意第三人不知道销售的商品侵犯商标权,能提供合法取得证据 | 不承担 |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2 | 善意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 不承担 |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3 | 善意第三人在知情的情况下继续销售侵权商品 | 承担 |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侵犯他人商标权,要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侵权者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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