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著名商标的处罚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
– 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 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3、法院起诉:
–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4、特殊情况:
– 如果擅自使用他人商标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这些措施旨在保护著名商标的独特性和识别度,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罚措施 |
未经许可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 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刑事责任 |
未经许可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 同上 |
未经许可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同上 |
未经许可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作为商品包装、装潢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 同上 |
未经许可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作为广告宣传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 | 同上 |
销售侵权商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刑事责任 |
制造、销售侵权商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 | 同上 |
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八)项 | 赔偿损失;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刑事责任 |
未经许可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境外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九)项 | 同上 |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处罚措施将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所得等因素综合考虑,如果侵权行为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介绍仅供参考,具体法律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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