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是专利制度中的重要概念,首次在1883年3月20日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提出,在我国专利法中,优先权的含义是指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请的申请日之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的地位。
优先权的范围包括国际优先权和国内优先权,国际优先权,又称外国优先权,其内容是:专利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国内优先权则是指申请人在国内已经提出过专利申请的情况下,还可能就相同发明分别主张所谓的国内优先权或外国优先权,将先前申请的申请日视为在后申请的申请日。
以下是关于优先权范围的介绍概述,主要针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及一些其他的优先权场景:
优先权类型 | 范围内容 | 法律依据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1. 人工费(施工人员报酬) 2. 材料费 3. 施工机具使用费 4. 企业管理费 5. 利润 6. 规费和税金 7. 建筑安装工程费 8. 其他工程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
装饰装修工程优先受偿权 | 在建筑物因装饰装修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 |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 在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有权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 在共有人转让共有不动产或动产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 |
股东优先购买权 | 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条款 |
请注意,以上介绍内容仅为简要概述,具体的优先权范围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详细条款有所不同,优先权的行使通常都有一定的条件和期限限制,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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