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联营体在联营期间取得的商标权,解除联营合同后,商标权应当归联营一方享有,如果联营一方单独享有商标权,那么其他联营方应该得到适当的经济补偿,这种归属及归属后的经济补偿问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规来处理。
序号 | 处理方式 | 说明 |
1 | 商标权共有 | 联营体成员共同拥有商标权,需协商一致决定商标的使用、许可、转让等事项。 |
2 | 商标权归一方所有 | 商标权归联营体中某一成员所有,其他成员有使用权或者分红权。 |
3 | 商标权许可使用 | 商标权所有者对联营体其他成员进行商标许可,允许其在联营期间使用该商标。 |
4 | 商标权转让 | 商标权所有者将商标权转让给联营体中某一成员或第三方,转让后与原联营体无关。 |
5 | 商标权质押 | 商标权所有者将商标权作为质押物,为联营体或某一成员的债务提供担保。 |
6 | 商标权托管 | 商标权所有者将商标权托管给第三方管理机构,由其负责商标的运营和管理,联营体成员按约定享有权益。 |
7 | 商标权分割 | 在联营体解散时,将商标权分割给各个成员,各自独立使用。 |
8 | 商标权终止使用 | 联营体终止,商标权也随之终止,不再使用。 |
9 | 商标权争议解决 | 商标权使用过程中出现争议,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
10 | 商标权续展 | 商标权到期前,联营体成员需共同决定是否办理商标续展手续,以确保商标权的持续有效。 |
请注意,以上介绍仅提供了一种处理方式的参考,具体处理方式需根据联营体的协议、商标权归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在实际操作中,建议联营体成员在成立联营体时,就商标权的使用、管理和处置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后期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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