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三驳回"涉及到商标法中的“撤三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2款规定,当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时,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局)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请,这一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商标资源的浪费,确保商标资源得到实际使用,维护商业市场的公平竞争,因为商标的核心功能在于使用,长时间未使用或连续停止使用的商标会占用有限的商标资源,影响真正有使用意图的人利用这些资源,并可能降低行政机关的管理效率。
在实践中,撤三申请不仅仅是针对已注册满三年未使用的商标,还可能是为了清除在先注册障碍,尤其是当目标商标注册已满五年、非恶意申请注册、与目标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等情况。
“撤三驳回”是中国商标法中的一个术语,全称是“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的驳回”,根据中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一个商标注册后连续三年未被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商标,而“撤三驳回”就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查这类撤销申请时,认定申请撤销的理由不成立,驳回了该申请。
以下是一个简化的介绍示例,用于说明“撤三驳回”的相关信息:
序号 | 商标名称 | 商标注册号 | 申请撤销单位/个人 | 撤销申请提交时间 | 驳回决定时间 | 驳回理由 |
1 | 商标A | XXXXXXX | 单位X | 2020-01-01 | 2021-05-10 | 商标在审查期间有使用证据 |
2 | 商标B | XXXXXXX | 个人Y | 2019-06-15 | 2021-04-20 | 商标使用情况不足以认定未使用 |
3 | 商标C | XXXXXXX | 单位Z | 2018-12-31 | 2021-06-30 | 未提供有效未使用证据 |
介绍中包含了以下信息:
– 序号:表示各个案例的编号。
– 商标名称:申请撤销的商标名称。
– 商标注册号:商标的唯一识别号。
– 申请撤销单位/个人:提交撤销申请的单位或个人。
– 撤销申请提交时间:撤销申请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时间。
– 驳回决定时间: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驳回决定的时间。
– 驳回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撤销申请的具体理由。
请注意,这个介绍只是一个简化示例,实际应用中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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