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权的没收物品的处置方式在我国有明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当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请求,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商标的行为,并对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进行收缴、销毁,如果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那么商品也会一并被收缴、销毁。
对于因商标转让或许可而侵犯商标权的情况,商品通常会被归还给商标权人,而对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导致商标权遭受损失的,除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外,还会对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进行收缴、销毁。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没收的商标侵权物品,工商管理部门会依法进行销毁,不允许工作人员私自占有或销售,这是为了加强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序号 | 处置措施 | 法律依据 |
1 | 销毁侵权商品和商标标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2条规定:收缴、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 |
2 | 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行政处罚规定 |
3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行政处罚规定 |
4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3条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
5 | 吊销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行政处罚规定 |
6 | 作为证据保存(特殊情况下) |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权利人可以申请在案件结束后或在固定证据后销毁这些物品 |
请注意,以上介绍仅供参考,具体处置措施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换、私分或擅自处理没收物品,侵权商品和商标标识的处置应在相关执法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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