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无效的主体是谁「申请商标无效的主体是谁啊

申请商标无效的主体是商标局、其他单位或个人

申请商标无效的主体是谁「申请商标无效的主体是谁啊

在商标法的法律框架下,商标无效的申请主体多样化,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同时确保商标权利的正当行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可以由商标局依职权发起,也可以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以下是具体介绍:

1、商标局

法律程序:商标局在发现已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时,可以依职权进行无效宣告,这种情况下,商标局会直接作出行政决定,并发出《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宣告某号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

职权范围: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可以宣告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或通过欺骗手段和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商标注册无效,这一职权自1993年《商标法》开始实施,并在历次修法中保持基本一致,只是调整的范围有所扩大。

2、其他单位或个人

申请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若认为某已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提出请求的理由包括《商标法》第十三条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第十五条禁止抢注、第十六条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等条款。

时间限制: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应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对于恶意注册的情况,驰名商标所有人则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3、商标评审委员会

复审程序: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无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评委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法律救济: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规定确保了当事人在商标无效宣告过程中享有足够的法律救济途径。

4、无效宣告的历史沿革

法律变迁:在《商标法》的历史演进中,关于商标无效宣告的规定经历了多次修改,将“撤销”注册商标的说法统一改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是重要变化之一。

异议处理:删去了原第四十二条规定,即关于“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的内容,这为商标无效宣告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

总结而言,商标无效的主体包括商标局、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特定条件下,均有可能成为商标无效宣告的申请主体,了解这些信息对于企业和个人在商标注册与使用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助于更好地遵守商标法规,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序号 申请商标无效的主体 商标名称 无效宣告原因 相关情况简述
1 王麻子老字号 王麻子1651 跨类注册,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 王麻子1651商标在16类办公用品被注册,与王麻子老字号的8类手工器械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方式相近
2 多家灯饰企业 蒂凡尼灯饰 通用名称被注册为商标,涉嫌垄断 蒂凡尼被认为是彩色玻璃灯饰的通用名称,多家企业联合申请该商标无效
3 王麻子老字号 王麻子1651 抢注商标,侵犯老字号权益 王麻子1651商标被裁定无效,所有权人提起行政诉讼遭驳回
4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遥遥领先 商标撤回申请 华为撤回“遥遥领先”商标申请,商标已无效
5 视觉中国 视觉中国 VISUAL CHINA GROUP 含“中国”字样的商标被驳回,处于无效状态 视觉中国申请的多枚商标中,含“视觉中国”文字的商标均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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